工作条例
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超硬材料分会工作条例
2019 年 8 月 12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超硬材料分会是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(简称“总会”)的分支机构,是由中国境内超硬材料分行业的研发制造及相关企业、科研设计单位、院校和团体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:坚持服务为本,努力为会员服务、为行业服务、为用户服务、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;在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、行业内企业之间、本行业与用户及相关行业之间、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;通过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。为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。
本分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三条 本分会在总会领导下,依据总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,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 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。本分会的网址:www.cmtba-ida.org.cn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政策研究和对行业情况的调查,搜集整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,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,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意见,提出建议,为政府部门制修订行业发展规划、发展政策和法规等提供科学依据,为行业健康发展争取好的国家政策;
(二)组织相关机构起草、修订本行业团体标准,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起草、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并推进各级别标准的贯彻实施;
(三)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,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,对企业质量进行诊断和咨询,积极促进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,向政府和市场推荐及推广行业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的产品;
(四)组织建设并不断完善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,开展行业统计工作,对国内外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发展情况进行搜集、分析、研究、交流;及时了解有关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、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趋势,进行市场预测,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;
(五)组织举办本行业技术发展研讨会,以提高会员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,积极组织技术交流、合作研究与开发,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和产品鉴定,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;
(六)推动与国外同行业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。掌握本行业的出口资源状况,开展本行业的出口价格协调工作,统一会员企业的出口立场,总结交流出口工作经验,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行业产品出口,增强本行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,为企业提供进出口政策及市场需求咨询,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出口需求,争取有利的出口政策;
(七)总结交流企业转型升级、深化改革、企业管理的经验,开展企业管理咨询,促进企业建立先进的体制和机制,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;
(八)对本行业的环保、安全生产、增收节支、节能降耗等工作开展咨询服务,组织经验交流,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;
(九)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和国际展览会。配合有关单位举办出国展览和来华展览,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;
(十)开展行业宣传工作,编制面向国内外用户的行业情况介绍、产品综合宣传资料,编辑出版内部和公开刊物,行业史料及有关专业书报;
(十一)对行业职工队伍技能、素质、劳动管理等进行调查研究。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,努力培养本行业高级技能人才,疏通工人上升通道,奠定技能人才基础;
(十二)组织进行行业自律行为,规范行业市场竞争秩序,提高行业企业的经济效益;
(十三)承办政府部门和总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。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根据总会授权,本分会在超硬材料分行业发展会员,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第七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:
(一)承认并遵守总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;
(二)在中国境内,依法取得登记 1 年以上的超硬材料分行业研发制造及相关企业、科研设计单位、院校、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;
(三)企业会员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,一般应为规模以上企业,如不属于规模以上企业,且有意愿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的,可提交理事会审议;
(四)企业依法经营、诚信自律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《入会申请登记表》;
(二)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(盖公章);
(三)分会秘书处进行初审;
(四)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(可采用通讯方式);
(五)报总会备案,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总会、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总会、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总会章程、本分会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;
(二)执行总会及本分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总会、本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不损害协会其他会员的利益(或权益)。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、总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行业内通报;
(二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三)除名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因改制重组、合资或产品结构调整等原因,发生单位名称、企业性质等重大变化时,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分会,并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手续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,且分会书面通知补交后,逾半年仍不补交的;
(二)1年未按要求参加本分会活动,且分会告诫后下一年度仍不参加分会活动的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六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责是:
(一)制定、修改分会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;
(二)审议通过分会换届选举办法;
(三)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单位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 4 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,并报总会备案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 决议须经到会代表 1/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(代表)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其职责是: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三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理事长单位;
(四)根据理事长的提名,决定聘任秘书长;
(五)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审议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七)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八)审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;
(九)根据会员(代表)大会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单位,原则上不超过原理事单位的1/10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 1/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理事单位每届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十八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二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十项的职责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 1/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 1 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常务理事单位每届 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第十九条 本分会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分别由当选的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(或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)担任;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确认。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(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 65 周岁,人选须提前报总会进行审核)。
第二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会;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会报告工作;(四)提名秘书长人选,提交理事会确认。
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决议;
(二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审议;
(三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批准;
(四)草拟理事会拟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等会议文件;
(五)组织对申请入会单位的初审工作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及总会拨款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会“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”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本分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分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总会章程及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财务纳入总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并严格执行总会财务管理、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。
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分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 2019 年 8 月 12 日分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总会备案后生效。
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。
第二十九条 如对本工作条例进行修改,须经分会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,提交分会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通过,并报总会备案。
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如与总会章程或政府登记管理机关、监管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,按总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